欢迎光临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!
取消
清空记录
历史记录
清空记录
历史记录
未授权销售是互联网电商平台存在的普遍现象,由于未经品牌方授权,导致销售行为脱离品牌方管理,不受管束,导致无序的低价竞争,严重扰乱了品牌方正常的经营秩序。下面就未授权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侵权,该如何解决分析如下:
首先,单纯的未授权销售商品的行为,现行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,即法律没有“未经授权不得买卖”的规定;相反,随着产品的所有权,从品牌方通过买卖的方式转移给经销商或不特定的受让人之后,取得商品所有权的受让人,可以根据《物权法》任意处分商品,任何他人无权干涉。
那么,是不是未授权销售的行为,法律就不能干涉了吗?
现就未授权销售的特点,及不同情况,来看看中卓智做出的不同解决方案。
一、使用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的,商标权人可依据《商标法》起诉
互联网营销的特点就是,必须用到搜索引擎技术的“关键词”搜索;如果品牌方的商标已经注册,并且被未授权销售的店铺用于商品名称中使用,则这种对注册商标的使用,构成商标性使用,需要取得商标权人的许可,未经许可构成侵权。
法律依据:
《商标法》第48条“……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、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,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”。
第57条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均属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:(一)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……”
二、未授权店铺在销售活动中标注低价,并刷单或修改销量的,用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起诉
1、 在未授权销售的店铺中,除了对商品标注低价外,普遍存在刷单、修改销量的现象;
2、或者使用品牌方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,在未授权店铺作为商品名称中使用;
针对以上两种情况,品牌方可以依据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对未授权店铺提起诉讼。
法律依据:
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6条“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,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:(一)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……”。
第8条“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……销售状况、用户评价……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,欺骗、误导消费者”
三、前两种方案实施中,如取得经销商向未授权店铺供应产品的证据,根据《代理合同》追究经销商违约责任
在前两种诉讼中,根据被告的答辩情况,通常可获知其所售货品的合法来源,该合法来源必定是品牌方的合法经销商;品牌方可根据未授权店铺提供的书面证据,及与经销商之间的《代理合同》约定,追究经销商的违约责任。
友情提示:以上各种方案,各有利弊;具体方案选择,需要根据品牌方被侵权情况,及自身销售渠道管理规范情况确定。品牌方自身完善的经营管理构架,是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。
相关新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