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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场如战场,而互联网侵权与维权其本质就是商业的竞争与排挤行为,也就是我们所称的“商战”。
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史,是在不断的战争中得以延续的;中国人是最讲究战争的智慧与艺术的,这一点已经融入我们的血液,成为我们民族特有的思维方式,并会应用于所有的竞争行为中。
《三十六计》作者不详,语源于南北朝,成书于明清,是在长期战争中,根据古人军事思想和丰富的斗争经验总结而成的兵书。
为了方便理解, 在此借用《三十六计》书名,对商战中的侵权与维权方法进行总结。
面对品牌维权又会有哪些侵权形式出现呢?
一、混水摸鱼
侵权商家用不同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在电商平台大量注册店铺,这些店铺实际是由同一人控制,但却能伪造出同一时段不同平台上出现大量侵权店铺的假象。面对这种大规模侵权现象,被侵权方一时无法准确分辨到底谁才是真正的侵权者,面对侵权也就无从下手;即便对其中几家店铺展开维权,也很难针对实际控制人,从而导致无法有效制止侵权行为。与维权无门的被侵权方相反,侵权商家却可以通过开设众多店铺的方式而达到侵权获利的目的。
二、李代桃僵
1、侵权商家使用他人身份证或借他人身份证领取营业执照(现在网上申请办理营业执照为这种钻漏子行为开了方便之门)在网上注册店铺,这种情况下即使权利人(被侵权方)追究侵权行为,承担法律责任的也是当时登记所使用的他人或企业,实际控制人便可以逃避责任;
2、当被侵权方向平台投诉或法院起诉侵权店铺时,侵权商家通过提供少量真实的进货记录或已经与权利人(被侵权方)解除代理关系的经销商的进货记录,而达到掩盖真实进货渠道的目的,导致权利人无法知晓侵权商家真实的货品来源;
3、侵权商家在销售产品时故意将产品的防伪码或识别码刮除,使其丧失识别功能,从而使权利人无法追溯产品来源。
三、缓兵之计
侵权商家面对权利人的维权诉讼,利用法律维权过程进展缓慢、程序严格的特点,采用拖延战术,在诉讼过程中也不停止其侵权获利的行为。即使经过漫长的诉讼过程,最终被强制停止侵权,但是其获利的目的也已经实现。
四、瞒天过海、暗渡陈仓
侵权商家从合法的经销商处购买少量货品而取得进货凭证,或经销商利用被授权的合法身份,在实际销售过程中,真假掺卖。这种行为极具隐蔽性,很难被发现。
五、金蝉脱壳
侵权商家面对权利人(被侵权方)不断加大力度的维权投诉、侵权商品不断地被删除链接,于是将旧的店铺弃之不用,转而换张身份证去注册新的店铺,摇身一变,继续侵权。这就导致侵权店铺总是层出不穷、打击不尽。
六、走为上计
侵权商家与权利人(被侵权方)打游击战,权利人一通知便下架,过几天再上架;或者白天下架,晚上再上架。如此周而复始,极大消磨了被侵权方维权的耐心和积极性。
七、反客为主
侵权商家利用权利人(被侵权方)在国内注册的中文商标,销售平行进口的境外产品,侵害权利人在国内市场的权利。
八、偷梁换柱
侵权商家在经营销售活动中,在商品名称及宣传里冒用商标或企业名称而达到吸引流量的目的,但实际销售的却是其他品牌的同类商品。
…………
兵无常势,水无常形。互联网技术会不断发展,以逐利为目的的商战,不会自然消亡,只会在不断的变化中发展升级。
知识产权权利人对于商战存在的长期性,要有清醒的认识,任何一劳永逸的想法都是错误的。我们也会不断的研究侵权方法的变化,及时找出应对方法,帮助权利人在商战中立于不败之地。
根据如上侵权形式我们同时也制定了维权“36计”
一、打草惊蛇
面对各个平台数量众多的侵权店铺,由于成本及效率等原因,难以在短时间全部提起诉讼;但是数量众多的侵权店铺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却数量有限,每个实际控制人均有数量不等的多家店铺;并且,实际控制人之间均由联系。如果权利人采取诉讼的维权方式,实际控制人会迅速得到消息,将其控制的店铺侵权链接下架。
因此,可采用起诉部分重点店铺,威慑提醒侵权人主动下架的方法。
实施中需要重点注意,起诉数量要达到一定基数(与侵权数量比较,比例不能太低),如果数量太少,侵权方会怀疑维权方的追究能力,而不会产生威慑力。
二、关门捉贼
针对侵权数量众多,实际经营人分布地域分散,无法同时提起诉讼;陆续提起诉讼,会导致未及时起诉侵权人在得到消息后,迅速删除侵权链接,致使权利人无法追究;等到权利人维权松懈时,再上侵权链接,与权利人躲猫猫,导致侵权行为屡禁不止。
因此,可采用先进行证据固定,全部证据固定完成后,再陆续提起诉讼。这样即使删除链接,也要对曾经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。受到惩罚后,一般侵权者不会再二次侵权。
三、声东击西、假途伐虢
针对侵权者利用他人身份证注册店铺;利用他人身份证领取营业执照注册店铺。由于人户分离;注册地址没有实际经营;登记电话并非经营者本人电话等原因。导致实际经营者利用法律程序送达通知要求严格的特点,既不下架侵权链接,也不积极应诉,拖延诉讼时间。
因此,在针对侵权店铺提起诉讼时,可将平台同时列为被告;平台在接到涉诉通知后,会及时断开链接,无需侵权方同意。
四、釜底抽薪
侵权方的侵权行为,目的是为了赚钱,如果侵权成本大于获利,其自然不会再继续侵权;诉讼的目的,不仅是为了停止侵权,更重要的目的是为了使侵权行为得到经济处罚,加大侵权成本,从根本上实现停止侵权的目的。
因此,提起侵权诉讼是,同时提起经济赔偿的请求,法院判决胜诉后,如果侵权方不自觉履行赔偿义务;要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,对侵权行为追究到底。
五、以逸待劳
互联网侵权,数量大,分散广。维权方为了维权,与侵权方主动联系要求停止侵权,人力成本消耗极大,并且,十分被动。司法程序,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;进入司法程序后,有规范的流程保证,通知、材料送达等由司法机关专人限时完成,无需权利人办理。在强大的法律压力下,侵权人会十分重视,并且积极主动配合处理。提高了办事效率,降低了处理成本。
因此,对侵权行为,提交人民法院,然后被动等待配合法院的处理流程。
六、擒贼擒王
经过一段时间打击,往往获利不高的侵权店铺会得到有效遏制;但是获利高店铺,会想尽办法提供证据,找理由对抗,并拒绝停止侵权行为。此类店铺,在众多侵权者中,有领导力,如不解决,停止侵权者,会观望效仿,重新侵权。必须重点打击。
因此,对于重点顽固店铺所提出的答辩观点,可进行针对性组织证据,必要时可先撤诉,重新组织证据和角度,重新诉讼。持续的侵权行为,属于新的侵权行为,可以重新提起诉讼。不属于“一事不再理”的法律限制行为。
七、连环计
利用“谁主张,谁举证”的法律原则,当侵权方收到侵权的法院通知时,其需要对其“不构成侵权”的主张,提供书面证据。法律认可的证据就是商品的合法来源,当侵权方提供了产品的进货凭证后,权利人可根据取得的证据,以及与相关经销商的合同约定,追究违约经销商的违约责任。达到完善内部管理,追究违约行为,从根本上杜绝侵权。
八、欲擒故纵
收到法院的涉诉通知后,侵权人承认侵权行为,但是不愿支付赔偿;由于交通差旅成本、法官观点、时间成本等因素考虑,只要被告同意停止侵权,签订书面《和解协议》,即可同意撤诉。如果侵权人由于没有受到经济惩罚而存在侥幸心理,再次侵权。可根据《和解协议》重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对于此类二次侵权,法官处罚也会较重。一次次的加重处罚,也可达到经济上惩罚,并停止侵权的目的。
…………
总原则
1、降低品牌方承担的维权成本(品牌方承担的维权成本降低,由侵权方承担大部分侵权成本)
2、大规模起诉,让侵权方疲于应对诉讼 。
3、速度快,效率高。集中一段时间(半年到一年)处理,让侵权方无法找到破解办法。不再动侵权的心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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